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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办理aqsiq证书注册AQSIQ证书变更aqsiq证书延续
撰写: 发布日期:2013/8/8 9:40:50
- - aqsiq证书注册AQSIQ证书变更aqsiq证书延续 aqsiq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AQSIQ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QSIQ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一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建立并运行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确保所供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六)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七)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二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五)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应当提交相关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三条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三)组织机构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第十四条 国外供货商新增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国外供货商,应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按照已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提交各年度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通关单复印件(各年度、各种类至少1份)。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国外供应商,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 以上申请文件必须中文或者中英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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